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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句容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6575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市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建立签到通报制度,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需在会前请假。会议召开的具体事宜由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并对常委会会议将要讨论的事项进行视察、调查或预审,提出意见;按其分工,加强同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法院、检察院的联系,也可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
  五、市政府、法院、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常委会可将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列为重要议案。
  六、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由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
  七、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天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案同时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要根据会议议题,结合本职工作,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各有关方面意见,也可围绕有关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积极为审议作好准备。
  八、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准备。市政府委托各委、办、局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分别由主任、局长到会作报告。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可以作出相应决议,也可形成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
  九、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十、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十一、常委会讨论通过人事任免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在会上介绍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电子表决方式。对提请任免人员,审议中如果分歧意见较大,可暂不付表决。
  十二、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十三、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办公室通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通知镇人大主席或省、市人大代表,以及各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常委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五、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三人以上的委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十六、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会报》公布,交有关单位执行。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由常委会正式行文批复提请任免的机关,并对外公布。凡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常委会发给任命书。
  十七、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