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年3月12日 点击:684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常委会各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邀请政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三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举行会议的时候,各成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定问题。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有关决议、决定、议案草案; ⑵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⑶检查市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⑷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⑸组织对市政府、“两院”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⑹讨论市政府、“两院”向常委会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并由主任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 ⑺安排、协调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⑻确定干部述职、组织代表评议和组织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或专项调查的方案; ⑼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受权研究或批准司法部门对违法犯罪的市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⑽处理常委会授权处理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召开主任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两天以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编印会议纪要,或发布新闻。 第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通过的事项,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办公室或有关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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